作者: 【記者許志煌/台北報導】 | 台灣新生報 – 2014年1月17日 上午12:00
行政院會昨(十六)日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,鬆綁腎臟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規定,另刪除醫院施行活體肝臟移植手術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。
衛生福利部次長林奏延昨天上午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,由於目前等待腎臟移植有六三○三人,但是一年所做腎臟移植大約只有三百人,因此放寬了腎臟配對捐贈移植,亦即有兩組以上如果是因為ABO血型或者HLA配對無法相容,導致無法捐贈下,放寬允許與其他組親屬的配對,這樣一來可以增加腎臟捐贈來源,並增加配對的成功率。
其次,林奏延表示,以前肝臟移植規定須先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可,由於目前審定通過的比率非常高,也因此這次修訂肝臟移植手術無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,以提升移植的時效性。
再者,這回修正草案也增加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告知對象與內容,及增訂移植醫師或醫院為其後續定期追蹤檢查的義務。另增訂病人至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後,於國內醫院接受後續治療者,應提供書面資料給醫院;醫院並應完成相關通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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